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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所得要報稅嗎?

最近大家陸續會收到扣繳憑單,尤其有投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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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所得要報稅嗎?

最近大家陸續會收到扣繳憑單,尤其有投資境外基金的人,若2018年有贖回獲利者,應該也會收到扣繳憑單,這個所得到底要不要繳稅,每每有人會有疑問,今天我們就來學習這個吧!

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除下列例外,只對個人的台灣來源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
1.台灣公民如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例如:大陸工作之薪資),應繳納台灣所得稅,但在大陸已納之所得稅得依法抵扣。
2.台灣居住者之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每年5月大家申報的綜所稅,你應該不陌生,把納入所得的金額扣除可以抵扣的扣除額後,依級距稅率繳稅,這部分就不再贅述了。

有投資境外基金的人,其所的就是符合上述的2.【台灣居住者之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但大家也還不用緊張,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一、依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
1.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3.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5.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由上面的規定應該可以略知一、二,你的境外基金所得超過100萬以上才須納入最低稅負制的稅基,且所有該納入的項目總額超過670萬以上,你才會與最低稅負制沾上邊,縱使沾上邊也未必是繳了最低稅負制的稅了,因為最終繳稅額是這樣算的:你原先每年申報的綜合所得稅依級距算出了需繳的稅額是A元,而依最低稅負制的規定(稅率一律20%)算出需繳的稅額是B元,最終你須繳的稅是A與B中擇較大的數額繳稅。

所以大部分的人只要是每年正常繳所得稅的人,最低稅負制都與你無關,若想了解細節問題,可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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